签店有什么含义总部合约搬家(双签有什么含义)
目录导读:
53签店面搬迁有什么含义?
这个天面前就是他搬家啦,搬走了不在此处地方啦,并不代表人家跑路了,其实是人家搬家啦。因此叫搬迁。!!!
中国移动签约店和直供店两者签约的条件以及签约以后的有益之处
你说的签约店或许应该是中国移动指定专营店,而直供的或许应该是叫特约代理点(亦称普通店)。两者相同点都是通过话费充值,手机卡销售和新业务办理而获取酬金,不同点是指定专营店要求代销商的专营度,只能做移动不允许再做其他经营,但移动公司会给你多多少少的补助。移动公司过新年过节有啥待遇和活动也只不过是针对指定专营店的,特约代理店除了赚取酬金之外再无其他。我以前在移动公司是区域经理,专门负责管理代销商,不过因为地区不一样,在管理上亦会有一些差距,希望可以帮到到你。
夜店签单啥意思啊?
签单就是他真的可以馈赠,经常提到的馈赠就看你们的关系怎样。他有一定的签送权利。假如他不是在夜店上班的话,那么他就是VIP顾客。也一样是可以签单。不过每一个月底计算付费的。所以假如是夜店人请你去玩,那么肯定啥都不用你操心了。所以不必花钱
以店的名义签字有什么含义
意思是你可以代表这个店。以店铺的名义签字,那么这样就说明你可以代表着这家店铺,同时你签下的每一份合同,你都得承担你所签合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字之前需注意谨慎。
探店签公司应该注意什么
依据有关素材查询显示:1。注意和提防核实签约公司名称及法人身份,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保持一致;2。注意和提防公司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是否一致;3。合同上一般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注意和提防签字人的身份;4。注意和提防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加盟便利店,签合同时需要小心哪些问题与事项
最近几年以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越来越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几个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常常也未加进一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也就是说,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进一步了解合约内容,来确保自己一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也就是说合约或许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但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以下十点注意和提防问题与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1、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由于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务 必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总之,总部必须先取得中间位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一定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2、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讲,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为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经常提到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导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连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或许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那么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因为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如此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由于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不过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常理来讲,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但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几个已开出的支票金额!因 此,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不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己一身的权益。 第3、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普通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务必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多数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由于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不过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4、商圈保障问题。通常来讲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亦即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2家分店。于是,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但是常常见到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2家店时,作用与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也就是说,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其实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由于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非常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2品牌。意即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如此便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于是,加盟者为保障自己一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一样的第2品牌。 第5、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力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不过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长时间才合理?假如太长,恐会作用与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作用与影响日后生计。 第6、管理规章的问题。普通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但是大多都会有如此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假如加盟者遇见如此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由于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问题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任性妄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因为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来讲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政策,特别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到完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普通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一般是以总部所在居住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求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相当便利。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假如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有害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视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见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来讲,最要紧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不是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并 且,总部也许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假如所有的事都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常常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来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固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假如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和提防问题与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一定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务必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己一身权益。 当然最要紧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由于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