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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相为马的相应的是什么星座爱情婚姻妇女(星座运势与运气查询每日)

属相 八字转运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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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相为马的人是哪个星座

不是属什么的哪个星座,是几月份算。。星座多数都是按公历算的。。算一下你的阳历紧接着对照下面的就能够了。。你的阳历是9月26、。紧接着你就是天秤座了。。这样够清楚明白了吧 呵呵。。白羊座:3月21日~4月20日 金牛座:4月21日~5月21日 双子座:5月22日~6月21日 巨蟹座:6月22日~7月22日 狮子座:7月23日~8月23日 处女座:8月二十四日~9月23日 天秤座:9月二十四日~10月23日 天蝎座:10月二十四日~11月22日 射手座:11月23日~12月21日 魔羯座:12月22日~1月20日 水瓶座:1月21日~2月19日 双鱼座:2月20日~3月20日NtB马到功成运势网

属相为马的星座是哪个星座

概论:狮子座的人,性格等同于百兽之王的狮子,坚强、可靠、骄傲、宽大。他的一切做为都很诚实,对于依赖他的人,即便自我牺牲,也会妥善照顾对方。关于工作:1、狮子座旳特点是拥有不服输的心理,越是困难的事,越想去try并征服。这股钢铁般的意志,以及贯彻始终的快心,能化腐朽为神奇。于是,对具有排战性的工作皆能全心投入,随时表达本人的观点。由其喜欢领路人别人,所以常会在打工时跟同事或主管发生意见上的冲突。由于理想过高,对于事情不如自己想象中的完美或达未到设定的目标时,就会显得焦躁而失去信心。2、个性外向开朗、对别人宽容是狮子座独一无二的魅力,而内心落寞是最大的弱点。尽管狮子座的人容易动怒、做事没耐性,情绪会不稳定,天生却是个乐天派,最大的毛病是禁不起别人的奉承,喜欢听到赞美的言词。固然对自己得有自信很好,但小心过度自信会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力。假如能获得人缘,让周遭的人为你喝采,你会愿意做出任何的?牲,来满足本人的虚荣心。3、大胆、有信念、天生宽厚的狮子座,具有斗志、开朗的品德性格,同时拥有自由与高贵的情操。做任何事能够尽心尽力、持之以恒毫不恐惧,一旦决定去做的事,绝对贯彻到底,个性固然有些性急,好大喜功,但不失为狮子座成功的主因。4、拥有像火一样热情的狮子座,因为具有强烈的面子心,不轻易认输,心中大多数承受着很大的工作压力,外表热络,内心却很寂寞。可是有非常好的意志与进取心的狮子座,在想法上从没有「金钱胜过一切」的想法,所以花钱大方,绝不会小家子气,而且非常讨厌吝啬,看见有困难的人,会不假思索伸出援手,富有强烈的正义感,因此拥有非常好的人际交往。◆合适的工作:乐观开朗、充满无限活力的狮子座,天生喜欢表演,自我表现欲强烈,由于在第5宫,亦即舞台之义,所以适合在大家面前发挥专长。所以比较守旧或无法满足表演欲的后台工作,并不太适宜狮子座的人,最有潜力和看好的工作是娱乐界、艺术、表演工作相关的范畴。另外,由于具有掌握全局的能力,可以依那个时候发生的情下最有利的判断,因此也适合从事领路人性质的工作,像是高阶的管理职位等等。NtB马到功成运势网

属相为马的究竟是哪个星座?

浅层漫谈我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的演变 依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夫妻两人爱情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一方配偶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后,各方当然皆有另行出嫁的权利。而在世界各国的古时候,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上述再婚的权利,当属无疑。不过女性行使再婚权,常常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根本没有可能。恩格斯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老公在家里也掌握了权柄,而老婆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老公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①]人类进入了父权社会以后,伴随着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众多文明的辉煌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却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式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式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多多少少的限制。我国古代妇女的情形自然也不例外。然而,始终处于单独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别。相应地,我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一无二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爸爸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就给人们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到现在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让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数唏嘘不已。从而,人们也常常留下如此的印象:我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事实上,艺术作品、野史记录载入甚至某些思想家、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那个时候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我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有无,还是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古板的历史记录载入中去考证。 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中整理妇女再婚现象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化过程。并 且,因为在咱们国家古时候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对于人们生活的作用与影响常常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那个时候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化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注意和关注。通过历史的追述,在文章的结尾,笔者try着提出了对于此问题的一些粗浅的结论和思考。 1。先秦时代–妇女再婚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在人类文明的小时候。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爱情婚姻尚普遍这几个事实,都是这一点的展现。并 且,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之中的效果愈益加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此刻爱情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爱情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爱情婚姻原则。另一边,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依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假如元配老婆亡故,按道理来讲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老婆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风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如此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②] 同样道理,固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依然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③]”,不过,在咱们国家的民间,这一观念在此时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由于: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有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并 且,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展现在思想文化上,则显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不过是一般的学说,没有啥普遍性的管束力。并 且,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破耗巨大,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加的多的劳力,这使得爱情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因此,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那个时候都不被绝对禁止[④],孀妇再嫁自不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大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⑤],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居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习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录载入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诚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老公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爱情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2。秦汉时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究的是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略。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老公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害通奸老公,老公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录载入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历经百年被认为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 不是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⑥]。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本人的作用与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⑦]。”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历经百年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⑧]。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然而,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那个时候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现实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⑨]。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如此的身世其实没有成为她毕生的污点,相反她因为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⑩],这在1000多年之后简直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立刻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皆不是羞耻之事。 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时代,因为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爱情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那个时候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录载入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⑪。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⑫。,后来失宠,听闻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数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13]。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况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特别是北方,不仅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爱情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因为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致而言,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因为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范畴,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显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况[14]。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15]。 不过,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旺,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传播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爸妈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如此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默化潜移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16]。 同样,在北方,即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此亦为效仿历史上汉、晋这几个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4。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那个时候咱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并 且,因为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注重和重视妇女地位、爱情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以保留。于是,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形下,自己一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录载入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17]。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那个时候,“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某种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录载入:“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18]这说明那个时候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认为耻。大家都知道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几个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爸妈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爸妈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因为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固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爸妈、爸妈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爸妈、爸妈得夺而嫁之。”然而,从政策来剖析,其实也就是说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爸妈、祖爸妈非常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仅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因 此,有唐一代,特别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 女人。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作用与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视的境地。究其理由,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形状况都趋于绝迹了[19]。于是,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虽然应为俺们民族在1000多年前就具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边,更不要妄面子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立刻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5。宋元时代–法律政策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不过,笔者以为,宋代在咱们国家历史上还是有相当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普遍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然而,宋代中国也显现了另外一个作用与影响了其后近1000年的思潮,那么这样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爱情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作用与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无比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江湖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20]。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孝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那个时候作用与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不过,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边,其在社会生活之中也开始显出巨大无比的作用与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数次下嫁的记录载入,普通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相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录载入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范畴出色的妇女,如拯救爸爸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老公的乐羊子妻等,等同于一部“各行业优秀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亦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也就是说,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别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诚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有时候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好,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活法,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老公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21]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不过,李清照下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常常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或许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这样的。不过,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并且,在特别规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不过,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理由特别繁琐,详细剖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和提防:1。大家都知道,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增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愈来愈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2,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导的发展,但这并且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本人的社会基矗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gaoguan,很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几个成文族规常常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诚然,从表面的法律政策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不过,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象征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因为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条文,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边,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风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习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一无二之处。 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风俗。这个古老习惯自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也就是说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习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形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俺的万幸。不过俺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得着是颜面丧荆[22]这一风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风俗不仅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代人们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活法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录载入了许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风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风俗对中原文化发挥作用与影响的一个实际案例。 不过,嫂子改嫁小叔,不仅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爱情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假如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23]。并且,蒙古族习俗中还有那么一些其他别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由于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诚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 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稍微有些奇特的习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6。明清时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现实生活中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时代,咱们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活法自由和爱情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但是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爸妈、祖爸妈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不过明朝的法律为了专注精神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爱情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但是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二十四]。因 此,处刑减轻未必就象征着在此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guanyuan老婆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25],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原因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26]。”《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爸妈、爸妈,及夫家之祖爸妈、爸妈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从古至今,爸妈、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不过呢由于那个时候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老百姓中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和提防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那个时候,国家制定法,特别是民事规范,实施的作用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事实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于是,妇女如果想成功地再嫁,first of all就要遇见极为强大的宗族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己一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27]。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区志中守志毕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皆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然而,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不过,那个时候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固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为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皆能看见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诚然,由于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固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剖析,不过还是可以折射出很多那个时候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性,弥补补充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几个作品中,俺们是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为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诚然,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得不到类似宽容的待遇。然而,透过文学作品的记录载入,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见了一丝新兴阶层能给人带来的亮色。 七、封建法律规定的废除和民间意识转变的艰难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为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爸妈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保守派对于草案中的爱情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守旧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终结果固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不过 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我国传统的陈旧规定。 国民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许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历经百年的传统,废止了关于老婆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爱情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出嫁。”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我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NtB马到功成运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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